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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海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当事人终获无罪宣判
发表时间:2013-08-26 18:20:25  文章来源: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浏览:5529次

 
    一、案情简介
    1994年底,被告人李某新根据草场乡政府下达给本村94、95、96三年交纳乡中心小学危房维修集资款任务(三年合计174425.5元年均58141.5元),共收取本村各组农户应交纳的集资款33326.11元,于95年元月5日上交中心小学1万元,于同年7月24日上交2万元。95年底由村出纳张某勤从各组扣回94年未交的集资款16244.52元,于96年元月22日张与被告结算95年年度帐时以抵帐形式将此款转给了被告。以上被告共收取乡中心小学危房集资款计49570.63元,被告除上交中心小学30000元外,下余19570.63元被告在96年底与村结算年度帐时将此款隐瞒不交,予以贪污。被告人李某新因犯贪污罪于1997年4月10 日经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3日决定逮捕,曾被羁押于荆门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二、审理经过
    1997年11月26日,沙洋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李某新犯贪污罪,向沙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万海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沙洋区人民法院分别于1997年12月18日、1998年1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李万海律师均作无罪辩护。1998年4月7日,沙洋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8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新不服上述判决,依法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万海律师在二审阶段继续担任其辩护人,再次作无罪辩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1999年4月26日,沙洋区人民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李万海律师仍然担任辩护人,并作无罪辩护。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宣告李某新无罪。
    三、控辩焦点
    1、起诉书指控94年12月31日由村出纳张某勤签署李某新名字收取各农户13笔集资款6235.2元是否落入李某新手中。
    2、1996年元月22日村出纳张某勤与李某新结账时,将收取的集资款抵了李某新的借款后还有16244.52元滞留在被告人李某新手中,但李某新并没有与该村结清财务账目,此款是否构成侵吞。
    四、办案心得
    首先,要绝对熟悉案情。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办案过程中,本辩护人研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核算了洪河村13个组每个农户的1994年、1995年中心小学集资款账目,对收据一一核实,发现13笔6235.2元收据的收款人签署的是被告人李某新名字,但并不是其本人字迹,后经核实被告人李某新没经手此款。
    其次,不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不构成贪污罪。
    起诉书指控1996年1月22日村出纳张某勤与被告人李某新结算95年年度帐时以抵账形式将16244,52元集资款抵给了被告人李某新,此款滞留在被告人手中,应贪污论处。但被告人李某新作为村支部书记在工作中垫付了各类开支17630元,这种抵扣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再次,要掌握相关的知识。本案主要涉及会计知识,在办案过程中,本辩护人学习了会计基本知识,请教了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有了这些办案起来得心应手。
    最后,要持之以恒。接手一个案子后不要控方的起诉意见禁锢思维而先入为主,要不带成见地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所有证据及案情背景,从而找出案件的焦点和疑点,然后下功夫弄清楚涉及焦点和疑点问题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最后作出判断以确定辩护方案。辩护观点形成后,不要轻易改变。
     (备注:为保护当事人权益,本文对有关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均做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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