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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发表时间:2014-12-03 09:33:26  文章来源:  浏览:1977次

                                                                          许凤君 
     内容摘要:如何处理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一直是我们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一方面标志着新闻信息的发布更加自由,信息传播更加迅速,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将更加便捷;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司法秩序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自媒体时代处理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亟待我们解决的时代课题。
     关键词:自媒体    新闻自由    司法公正    冲突    协调
 
     自媒体时代的来临,意味着社会公众将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司法活动,对司法活动进行更加全面的监督,同时也意味着司法活动尤其是司法公正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自媒体的概念及特征
     自媒体(we media),又称公民媒体,最早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学者在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2003年7月出版的“we media”研究报告中提出,二者将其定义为“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也就是说,自媒体是由普通大众主导的信息传播活动,其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播,最为大众熟知的平台包括微博、微信、Facebook、Twitter。在自媒体时代,各种不同的声音来自四面八方,“主流媒体”的声音逐渐变弱,人们不再接受被一个“统一的声音”告知对或错,每一个人都在从独立获得的资讯中,对事物做出判断。
     自媒体具有如下特征:1、平民化、个性化。任何人均可以在自己的平台发布信息,这些信息不再如传统媒体(例如报刊、杂志)需受专业限制,全凭信息发布者的喜好决定。2、准入门槛低,运作简单。自媒体时代,用户只要在自媒体平台填写简单的资料、提交注册申请,就能创建属于自己的媒体,并根据平台设置的版面管理工具进行管理,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更加便捷。3、信息发布、接收、传播迅捷。用户动动鼠标,就能足不出户知晓发生于世界各地的信息,同样也可将自己获知的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到世界各地,不再如传统报刊、杂志需受时间、地域限制。4、信息庞杂,可信度较低。由于任何人都能在自媒体上发布信息,就导致来自自媒体的信息五花八门、良莠不齐,而网络的隐蔽性给了网民“随心所欲”的空间,往往有人为了追求点击率而忽略新闻的真实性,导致发布的信息可信度较低。
     二、自媒体时代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专业知识上的冲突。自媒体时代对新闻发布者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参与讨论。这就造成很多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也加入到司法活动的评判中来,而他们对司法活动一知半解的见解往往又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开来,所谓“三人成虎”,一旦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被大量传播,极易误导公众,影响司法活动公信力,进而引发公众对司法活动公正性的质疑。
     2、运作方式上的冲突。自媒体的运作较为简单,用户在自媒体平台简单注册就能开始发布信息。而司法程序的启动则十分复杂,原则上“不告不理”,也就是说并非有了纠纷就一定能够启动司法程序,而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又包含了立案、审理、执行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涉及到的都是极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司法运作方式远不及新闻运作方式广泛和随意。这也就是为什么某一案件在网络上已经炒到沸沸扬扬,而司法部门却迟迟不能给出定论。
     3、价值上的冲突。新闻自由具有很大程度的商业性,很多自媒体追求的是新闻发布速度或者网络点击率,对新闻的真实性反而没有那么重视。而司法公正本质上是一个通过证据还原真相、明晰是非对错的过程,公益性才是其价值追求。
     三、自媒体时代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协调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从媒体诞生之时就已经存在,而自媒体时代的来临,无疑让这些冲突变得更加尖锐。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异议。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新闻自律,这也是新闻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尊重。确立媒体监督司法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即记者应充分尊重审判活动,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指挥,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2)新闻报道需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夸大事实或作臆想推断;(3)不得擅自定罪;(4)对负面现象的揭露以及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事实的报道都应平等,不能偏向哪一方当事人;(5)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案件进行报道应遵守严格的保密原则,甚至可以禁止报道;(6)不得对法官的言行作恶意评判或夸大性报道,不得损害法官个人名誉,否则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用司法措施来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具体包括:(1)对案件作延期审理的决定,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后再启动审判程序;(2)由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变更审判地点,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同级法院;(3)从严适用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确保由没有受到舆论影响的法官审理案件;(4)在审理期间隔离法官,避免其接受有偏见的评论性新闻信息。
     (三)从立法上协调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我国可以出台一部《新闻法》专门用来调整新闻业的报道行为;另外,也可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伦理规则作一些改善,弥补它们以往的不足,例如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设立藐视法院制度或藐视法庭罪,提高法院和法官的威信。
     (四)加大普法力度,树立民众的法治观念,不求人人懂法,但求人人知法,这样对于法院所作的裁判,民众就会有自己的看法,是非曲直他们心中自有评断,就不会再受媒体报道的影响了。
     (五)提高审判的公开透明度,可以通过设立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处理情况,同时对案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作出相应的解释,让社会公众能够充分理解司法工作的严谨性,提升公众对法院、法官的信任感;
     (六)严把新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关。自媒体时代,虽然人人都可以自由的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新闻信息和对新闻信息作出评论,但显然专业的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信息的发布和评论足以对社会公众产生引导性作用,新闻工作者的素质高低,就决定了其发表的言论对社会公众的引导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七)加强网络管理和处罚力度。网络因为其隐蔽性给了公众“随心所欲”的空间,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网民发布信息将更加自由,且其发布的信息传播速度也更加快捷,造成的影响也更加广泛。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联合各信息平台运营商,加强网络管理,对制造、传播网络不良信息的用户作出限制发布、传播等处理,必要时甚至可以直接禁用其账户。
我相信真正自由的传媒对司法的关注是不会对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不良影响的,因为在理想的表达自由的状态下,思想是多元化的,各家观点自成一言反而都没有杀伤力。同时,独立公正的司法也无需惧怕传媒的评述,因为对于具备了应有的法律职业者素质和素养的法律人来说,符合其内心的公平正义观念、问心无愧的司法过程与结果是不可能为社会全然否定的。
 
 
参考资料:
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
左卫民主编《中国司法制度》
怀效锋主编《法院与媒体》
360百科: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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