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等九人自2007年12月起,陆续被聘到宁夏一物业公司从事公共秩序维护员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从而导致梁某等九人一直没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就连春节也不例外。长期加班,又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2009年3月11日,梁某等九人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梁某等九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九位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加班费,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金凤区仲裁委于2009年5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九位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00元。后因物业公司迟迟不履约,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6月17日,金凤区仲裁委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至此,这桩涉及多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最终以全额支持而告以段落,而恶意拖欠费用的物业公司也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办案体会:
第一、从案件本身而言,承办律师在此向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一旦遇到加班情形,应当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即在工作中留心准备身边可行的关于加班的证据;具体而言加班事实的证据主要表现为:《加班申请条》、《加班审批条》、《值班日志》、工资条、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公司的自认)等。第二、从办案经验而言,集团诉讼或仲裁案件对于承办律师有着较高的业务要求。它不仅要求承办律师应当有缜密、严谨而清晰的办案思路、严密而周全的工作计划、更重要的是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从而保证此类案件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以维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
上一篇:法律援助范围
下一篇:邦伦所法律援助获社会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