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
今日,发生在消费者李海峰与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敲诈勒索案”引发舆论关注。黑龙江绥化市明水县男子李海峰购买了4包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麦郎”)生产的方便面,但食用时却发现醋包内有“异物”,随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就在双方协商索赔金额的过程中,今麦郎向警方报警,李海峰被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立案侦查,2016年1月12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海峰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故而做出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判决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讨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表示,李海峰的行为应属于“过度索赔”,“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方式进行维权,只是手段,并不属于敲诈。索要巨额赔偿在民事纠纷案件很常见,也不属于敲诈。如果公布的‘证据’有问题,今麦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发起名誉权诉讼。”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法律判决是正常的。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认为,李海峰索赔金额过高且缺乏依据,确实有敲诈勒索嫌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一审判决出现这样的结果是正常的。”
在这一事件中,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刘海峰向今麦郎索赔450万元这一要求是否是合理的?或者说,消费者维权的边界在哪里?第二个问题是今麦郎公司、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和当地法院在处理这一事件时是否是适当的。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显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索赔权利进行了限定,也就是说,如若商品的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通常是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外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果商品或者服务一方有欺诈行为,那么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伍佰元以下的按照五百元计算。如果以这一标准审查刘海峰事件,毫无疑问刘海峰的索赔450万元确实大大超出了这一界限。
此外,在这一事件中,刘海峰的家人也联系过上海和西安检测机构对其食用的方便面进行过鉴定,其中一份由西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个人无法委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检测,而只能由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委托,因此其个人申请的鉴定无法作为审判参考的依据,尽管在事实上,今麦郎公司所售的这种方便面醋包内汞含量也许确实超标。
也就是说,刘海峰的索赔标的确实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认知,这也就提醒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注意维权的界限,但是需要思考的关键在于,尽管消费者或者说本案的当事人提出了如此“不合常理”的索赔金额,是否就能够构成敲诈勒索?公检法机关是否行使其刑事追诉权利对当事人处以刑罚呢?笔者认为当地司法机关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是十分欠妥的。
事实上,消费者维权这只是个一个民事行为,即使其索赔的金额不合常理,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再法治和理性的轨道上化解纠纷。诉讼中,如果消费者的高额索赔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消费者需要自行承担与高额索赔相对应的高额诉讼费用,这实际上就是倒逼消费者理性维权。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今麦郎公司称,李海峰将这检验结果通过微博公布了检验结果,对今麦郎表示质疑,并将索赔金额由300万元提高到450万元。这一行为是否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是有没有威胁行为,而这种威胁行为是否达到了控制被害人精神的程度,而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采用网上报光、寻求媒体报道等方式,这不能算作威胁,也达不到控制被害人迫使其交出财物的程度。媒体和网络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新闻媒体监督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有利于增进其他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进而维护商家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而公检法三家公权力机关对本应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内的事物对消费者行使刑事追诉权,这种强度的手段是否有必要?刑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刑罚也是公权力机关对一个公民最强力的惩罚手段,在这一起事件中,即使当地公安本着维护当地企业发展的目的而行使刑事手段,而法院是否尽到了中立、慎刑的义务?是否考虑到这一份判决书的出台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有一句拉丁法律谚语说得好“如果法院是原告,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本应处于中立、超脱成为守护公民不受公权力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院,如果也站到了行使刑事追诉权的“原告”方,那么谁能够为被告方来辩护呢?
再来说说今麦郎公司,今麦郎将一起消费索赔纠纷,上升为消费者涉嫌敲诈勒索的层面向警方报案,是否慎重考虑过,如此危机公关手段,对自身品牌形象带来的影响?将一个维权消费者推向如此没有后路的境地,首先在公众认知上,可能会让人觉得这家食品安全企业是无视消费者的权益诉求,反而一味采取强行打压的手段。如此品牌“推广”,真的有利于今麦郎吗?我想这样的一份判决书,谁都没有赢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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