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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张莹
 
    [引言]  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矛盾激化,伤医事件时有发生,究其根本,在于医患双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医学科学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失败或差错,患方对医疗行为的期望值过高,双方都在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而现行的医疗体制和保险体制难以平衡各方利益,为此,医疗责任保险成为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将从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作浅显的阐述,以引起社会的反思与关注。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投保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民事赔偿或其他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对防范医疗风险具有下列作用:(1)转移执业风险,减轻赔偿压力。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高涨,医疗纠纷开始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沉重的索赔使得医院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和赔偿之中。尤其是现代法律倾向于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的保护,举证责任的倒置、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和赔偿数额增加,致使侵权责任在医疗领域中迅速扩张,医疗诉讼也随之高涨,这也使得一些医院在沉重的赔偿负担下举步维艰、寸步难行。但是,如果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则可以将赔偿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损害赔偿责任。医院以较少的保险费用支出,可能换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风险保障。(2)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预防保险事故发生之作用。根据“大数法则”投保人保险费的多少直接取决于医疗纠纷的多少和责任赔偿金额的高低。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记录来厘定保险费率。为减轻保险费,投保医院必然采取措施设法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就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赔付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其经济效益。因此,为了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也必然会督促投保医院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甚至是直接参与医院的管理,对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必将参与医疗纠纷的解决。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双方的紧张关系和对立矛盾,甚至实现医院和医务人员从繁杂的纠纷处理中解脱出来,由患者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从而使医院和医生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医疗质量上去。(3)保障患方的利益。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是患方在倾家荡产之后,医疗效果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对于医疗知识和医疗行业规范的不了解,致维权艰难,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之后,患方不必诚惶诚恐,改变未进医院先怀疑、恐惧的现状,有利于稳定患方情绪,化解医患矛盾。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致医疗行业同样存在高风险,如医疗措施的风险性,医疗意外的不可预见性,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患者个体差的异性,加之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涌现以及医疗质量管理、医务人员个人技术、责任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使得只要看病,医疗风险无处不在。  医疗风险发生后,患方付出是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而医方一方面在名誉上受到损失,另一方面的财力上受到损失,同时还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甚至患方不理智的伤害。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对于减轻医疗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患者利益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虽然有少数保险公司介入医疗责任保险,但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承保范围小。现在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二级乙等以上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个人诊所、基层卫生服务站等机构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都被排除在责任保险之外。而这部分被排除在责任保险之外的医疗机构却承担着比二甲以上医院数量更多的医疗责任。二是赔偿限额低,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且在理赔范围的才理赔;赔偿限额远远低于实际损失部分,如医疗费,首先要扣减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名录中的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对于患方而言,赔偿额往往是杯水车薪。三是服务不配套,达不到医疗机构投保之目的。医疗机构投保之目的一方面是减轻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是希望保险公司积极介入纠纷的处理,将矛盾转移到院外,让医方有更多精力投身医学专业。而现在的保险理赔却是医方承担主要事务,比如鉴定,需要医方提供资料,派出人员、提交陈述,参与辩解;调解时也需要医方提交各种材料,派人参与,往往耗时耗力,比不参加保险时处理纠纷还费事。
 
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措施
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许多不完善或不合理的极待解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推进强制立法,加强扶持力。众所周知,目前我国责任保险最常见也最多的就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国家将其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推行之后,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起好到了重要作用,肇事逃逸事件明显减少,受害者的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程度地保障。医疗责任保险也可以借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验,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医疗行业立法层面予以推进,如在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准入、年检方面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承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政策和税收上加以优惠,给予政策扶持,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扩大保险范围,提高赔偿额度。改变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现状,降低投保门槛,让更多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生都能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扩大参保覆盖面。保险行业合理规划保险额度,调整现行的理赔程序,如医疗费的扣减就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对于患方而言,对于如何用药用什么药完全没有主动权,保险公司不能拿社会保险的规定来约束医疗行为。
  完善处理程序,发挥保险作用。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完全离不开医疗机构的参与,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对于损害的参与度等均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前者由本地区的执业医师作出,或多或少会出于保护同行或自己的角度出发,偏向于医疗机构,对患方而言,显失公平;后者的鉴定人多数不从事监床医疗行为,对于医疗行为往往不能做出符合常规的判断,鉴定结论往往缺乏严谨,不能让医患双方信服。基于此,处理医疗纠纷时间长,且程序复杂,让患方特别不能接受。建立权威的第三方评判机构或鉴定机构,是解决医患争议的最关键所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程度应作适当改变,统一标准,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凭借相关材料即可对医疗行为进行评判,减少医疗机构的压力;保险公司也可参与医疗机构的管理,完善措施,时时督促,降低医疗风险。

           
[结语] 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为医患双方提供一定的保障,缓冲医患矛盾。让医者潜心医学专业,让患者安心就医,从而推动医学科学的良性发展。期待国家从立法层面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期待我国有医患关系趋于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