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江慧敏
在如今无孔不入的创业大潮中,法律也卷入其中,众多互联网法律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来自于不同用户群、不同地理位置的需求已被响应。正如吴晓波老师在文章《淘汰人的从来是工具而不是年龄》中所说,“在新的工具革命面前,一切价值被重构,包括时间的意义和对能力的定义”。智能工具在专业领域的惊人表现不禁令人设想,律师在未来某天会不会被人工智能工具取而代之?作为新生代法律从业人员,笔者期待感受工具变革带来的社会进步,同时也“恐惧”可能将被淘汰下岗。
不过,就目前诉讼业务实践分析,即便辅庭律师的部分工作可能被取代,出庭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绝大部分工作还是无法替代的。因此,比起担心被替代,如何利用互联网工具将成为诉讼律师提升团队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必不可少的“利器”来得更为现实。
现在就工作中实际接触到的涉及到法律的互联网产品的分类,大致有以下三类:
一、信息平台类
此类就是最原始的互联网+法律形态。与其他信息平台一样,该类网站上罗列了律师的照片、姓名、联系电话和基本介绍,有法律需求的用户凭以上信息选择律师并进行线下沟通。为用户提供丰富的法律资讯信息与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提供卓有成效的互联网整合营销解决方案。
这类网站一般设有免费法律咨询、法律知识专题、律师在线、安全分析、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板块。作为普通业务律师,通过注册付费后,可将自己的信息在一定周期内挂在该网页上,以便有需求的客户直接与律师联系。同时,在注册信息时要求律师填写自己的专业方向,以便当事人更有针对性地寻找对自己有帮助的律师。在市场经济规律下,细化分工是必然趋势。与所有的服务行业一样,律师行业最终必然要实现专业细分和定位。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选择的是在这个领域最有专长的律师,就像在医院看病一样,骨科只收骨折的病人,骨科医生只看自己专业的患者,实现了律师与客户信息的顺畅交换。
- 工具类
“找法”不只是审判者的工作,律师在思考中代入审判者的思维,可能另辟蹊径,走出一条特色的代理之路。但在找法过程中,也经常受思维和工具的限制,出现种种问题:
- 找法范围不周延。我国的法律海涛体系繁杂,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条约等均属于法律发现的目标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凡是生效的法律规范均可能成为案件裁判的“大前提”,果拘泥于某一部法律规范、某一位阶法律规范、某一部门法乃至国内法的限制,很可能造成找法的死角,遗漏重要的法律规范。
- 找法步骤跳跃。从规范性质上看, 法律发现的目标包括规则和原则两类法律规范,但是二者在适用上是有先后顺序的:有规则的情况下不能用原则,穷尽规则的情况下方能用原则。
- 找法思维僵化。找法上的思维定势实际上是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辩证性往返比对僵化成为了单一的线性思维。
1、以人找法。 可以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发现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范。
2、以案找法。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检索相似案件的生效裁判, 按照类似裁判的法律依据去找法。一般来说,能被法官参考的案件判决应当具有一定权威性,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往往成为优先之选。 因为相似案件判决书的规范指引比较明确具体,这种法律发现方式效率较高,可以帮助律师快速找到法律规范。
3、以例找法。 这里的“例”意为案例,不同于“以案找法”中的普通案件判决,主要是指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根据相关规定,法官裁判相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中的 “裁判要点”,可以通过匹配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方式实现找法。
4、.以理找法。 很多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道德良心、人情事理、公序良俗等在内心已经形成了概括的是非曲直结论,“以理找法” 就是要找到一个能够契合、支撑和强化这个结论的法律规范。“以理找法”时特别注意要以规则为优先顺位,穷尽规则后方能
用原则。
5、以法找案。 所谓“以法找案”是指用某一法律规范去寻找符合这一法律规范假设条件和行为模式的案件,然后作出裁判。表面上看这是个找案的过程,与法律发现的一般路径相逆, 实质却是新法实施时最常用的法律发现方法。媒体上宣传的“XX第一案”很多采用的都是这种法律发现方法。
6、撒网找法。 在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条约等均是正式法律渊源。 把某一案件可能涉及的所有相关法律规范全部检索出来(广泛撒网),然后逐一和案件事实匹配,经过不断限缩和排除直至找到合适的法律规范(收网捉鱼),这就是撒网找法。 撒网找法工作量很大,前期的“广泛撒网”需要全面系统的法规梳理和检索,离不开智能电子法规检索软件的帮助;后期“收网捉鱼”的每一次匹配都是一次具体的找法过程。
除了上述6种方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其他法律发现方法,在此不一而足。这些方法对于纠正找法范围不周延和找法思维僵化等偏差有一定积极意义,当然,它们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避免找法思维方法出现偏差,在找法时要时刻保持两个意识:一是要意识到每一种方法的优势和不足,根据案件情况和个人习惯灵活选取合适的找法方法,不能在找法方法上形成机械和僵化;二是要意识到找法方法的多元性,特别是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应避免只使用某一种方法,可以“往返流盼”法为原则,其他方法为辅助,各方法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校验。
三、流程管理类
在民商事诉讼案件处理中,由于异地办公、法律文件及案件资料繁多、案件处理多线程工作等现实情况,往往容易出现诉讼团队成员沟通效果差、文件资料整理速度慢、诉讼节点控制难等问题。因此团队成员高度耦合、诉讼环节紧密相扣、案件资料整理井条有序是诉讼团队高效工作的基础条件。常规的团队联系方式,如微信、QQ等只能实时联络,不能整体地反映案件流程进展,此时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的软件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仿照建筑、国防、航天领域的管理方式,将法律业务作为一个“项目”,通过项目管理对于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执行等阶段的全面管控,以降低团队沟通成本、管理成本,控制业务风险,增强项目主管对项目的管控程度。使用项目管理工具管理法律业务收效较为显著,团队成员对业务进展情况、业务目标、业务节点设置、业务范围非常清晰,迅速达成相互一致的理解,然后根据精细化的任务分配共同向一致的业务目标努力。相比于未使用项目管理的业务管理,其工作效率、成本控制和风险控制都得到大幅优化。
现在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已经进入实用阶段,有些地方以地区为单位,由司法局出面购买安装诉讼管理软件,统一安装适用,要求律师及时做好工作的书面记录,并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真正让客户在律师的法律服务中,有一种客观的、实实在在的,甚至是真实的、认为自己有参与感、控制感的体验。此类软件作为保障办案质量的手段,也是为了取得客户的信任和良好的体验感。
另一个方面,就是律师和客户都关心的收费问题,虽然各地有司法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也会根据这个标准制定自己的收费标准。但是,具体到个案的业务时,这样标准的适用结果却大相径庭。此时,通过案件流程管理中,清晰化律师的劳务范围和劳动量,建立律师收费计时计量制度,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比如对于法律咨询、外出陪同谈判、外出调查等非诉讼业务领域,推行以工作时间进行计费。而对于文件审查、文书修改、文书起草等等,则推行以工作量的多少来进行计算收费。这样的收费模式,可以尽量公平的体现法律服务的价值,同时要求律师无形服务有形化、可视化,并要求律所及时地与客户进行工作量确认和沟通,既有效避免律所和客户对于法律服务的价值评价的差异问题,也有助于加强律所与客户的沟通,有助于律师与客户之间建立信赖关系。
这类互联网产品,首先要能够分拆案件流程,无论诉讼业务多么千变万化,始终离不开法条依据。就相关的流程节点拆解成各个具体的任务节点,并将相关的法条一一找出来,附在各个任务下以备查阅,使得律师能够对自己的案件进程一目了然,并节省翻找简单法条的时间。其次是数据库的更新效率,每个律师,在每一次适用中,都会发现以往储备知识的陈旧处,或者不当处。比如新生事物的产生,比如法条的变更。而每一次适用的过程中,我们都会对法条进行变更,从而让这种知识管理一改以往的死寂的状态,保持与时俱进的节奏而“活”起来。最后是案件的时效提醒功能,要能够清晰地看到任务描述和我们配备的资料,方便律师将任务分配下去,律师点击进去就可以查阅其完成情况,只有满意后才点击完成任务。这样,机器就可以自动完成任务的时间节点控制,律师只需要进行最后把关,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精力用于开拓案源或者其他。
这样对律师来说,软件的运用甚至可以使项目管理和团队管理都变得简单起来。因为,工作都可以被量化。
通过互联网工具,我们可以构建新的知识结构体系,并基于工具的作用完成新人培训、团队管理、项目节点控制等等,从而大幅提高效率。希望今后这类工具都能运用到我们的工作中,在实际操作中去不断完善和发展,使得律师这一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免去那些不必要的繁杂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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