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到一石灰厂上班,上班8天,就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张某后与石灰厂为工伤赔偿协商未果,对簿公堂。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石灰厂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万余元,并为其办理、补缴社会保险4000余元。
2010年12月28日,家住东宝区的张某在该区一石灰厂找到一份电焊维修的工作。2011年1月5日,张某在维修碎石机时,碎石机皮带突然启动,导致张某从转动的皮带上滚落至地受伤。事发后,张某被同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3天,除去自己支付的医疗费1100余元,其余部分已由石灰厂支付。经鉴定,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因工伤致残程度为8级。之后,张某因工伤赔偿与石灰厂发生纠纷,张某将石灰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石灰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再工作,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时间应计算至张某停工留薪期满。根据张某伤情,酌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经审核,张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攻击10余万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共计4000余元。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