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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遗产,兄弟姐妹上法庭

        肖婆婆与付大爷家住荆门,结婚后生育三子三女。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付大爷去世。2012年底,肖婆婆将其所有的荆门城区的一套住房过户给小儿子,并嘱咐小儿子负责安排其后事。今年初,肖婆婆因病去世,留下存款15万元。小儿子负责处理丧事,动用存款5万元,余款10万元交给二哥。今年三月,小儿子负责为父母更换墓碑,又支付各项费用1万多元。
        同样在今年初,肖婆婆与付大爷的大女儿因病去世。事后,60多岁的大女婿老邹与其他5名兄弟姐妹协商处理肖婆婆遗产分配未果,遂于今年4月诉至掇刀法院,把其他5名兄弟姐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代去世的妻子分得遗产,老邹认为遗产除了15万元存款,还有10万元抚恤金。
        事情闹到法院后,6个兄弟姐妹莫衷一是,有的说得房子的小儿子应该拿出10万元作为肖婆婆的遗产分割;有的说母亲去世前半年多的时间里,工资卡上的7万多元突然没有了,应该有个说法;有的说母亲生病期间均是自己在照顾,母亲生前把房子等财产都分给别人,自己什么都没有得到,现在却说自己把母亲工资卡上的钱拿走了,很冤枉,也要求依法分割遗产等。
        近日,法院审理发现,之所以出现争议,是各兄弟姐妹对遗产的数量不清楚,相互之间产生了猜疑;同时,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其实,经法院查实,肖婆婆的遗产只有8万多元(15万元存款减去丧事、换墓碑等开支),并没有10万元抚恤金;工资卡上7万多元钱被取走的事,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子过户给小儿子,是肖婆婆生前决定的,符合法律规定,别人不能要求小儿子因此拿出10万元供大家分。
        另外,两个健在的女儿要求依法分割财产,但不愿和大女婿老邹上法院当原告提起诉讼,还有三儿子和长子,他们也不愿打这个官司,依法都应享受财产分割权利,但现在也被大女婿列成了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本案中,上述四人被列为被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驳回老邹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