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7年11月,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当日入住甲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骨折,于次日行固定手术,并于同年12月20日出院,医嘱在家卧床休息二个月。吴某尊嘱在家卧床休息,期间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求调解。吴某经询问主治医生,认为不会有其它问题,即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卧床休息2个多月后,不能如预期起床站立。遂到到上级乙医院就诊,发现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吴某手术前并无右股骨颈骨折,从吴某手术后摄片上看,出现了右股骨颈骨折。吴某于2008年3月28日到乙医院住院,行植骨手术,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用5000余元。
[纠纷处理]吴某认为其伤为交通事故所致,他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本应由肇事方承担。但甲医院的漏诊,让其认为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伤仅为右股骨中段骨折,并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治疗右股骨颈骨折的费用,肇事方拒绝承担。甲医院的漏诊让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并延长了医疗期间,增加了误工等损失,要求甲医院赔偿经济损失8500元。甲医院辩称:吴某入院诊断为:1、右股骨中段横形骨折;2、右膝软组织伤。吴某经治疗后于2008年12月20日出院,出院时未诉右大腿疼痛,右膝关节活动呈90度。出院时医嘱:坚持本院门诊随访,禁止下地负重,出院两月后复查。吴某于2008年3月到乙医院摄X线发现右股骨颈骨折。其原因,主要考虑为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带琐髓内针内固定术时所引起的手术并发症,此类并发症在骨科专业杂志上亦有报道,难以完全避免;其次考虑在诊疗过程中出现漏诊,吴某在受伤过程中可能已导致右股骨颈骨折,但骨折可能为无移位的线性骨折,早期在X线上不能完全显示,吴某在入院时也未诉髋部疼痛,或者由于右股骨骨折的剧烈疼痛掩盖了右髋部疼痛,故主管医生未进一步做该部位的特殊检查以明确诊断,在行右股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的过程中敲击入髓内针时,造成骨折端移位而使术后X线显示更清楚。因此,本院不应承担责任。吴某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吴某与甲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医院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
[律师观点]医疗行为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医方的医疗行为我们不能过分强求完美。每个医院每个医务人员由于医疗条件和自身的原因,都不可能不出现一点失误,作为患方应有一颗包容之心。若医方的漏诊行为没有给患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损害,患方就不必追究医方的责任。本案中,若吴某在伤情稳定后再与肇事方协商处理交通事故,那么,甲医院虽然漏诊,但吴某的经济损失并未受到影响(肇事方承担),吴某就不能要求甲医院承担责任。若医方的漏诊给患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如伤残)或经济损失(如延长医疗期,增加了相关的费用等),医方就要为漏诊行为埋单了。建议医方在诊断时认真些!再认真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