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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互联网+助推法治社会进程
发表时间:2016-08-30 08:27:50  文章来源:  浏览:2085次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李万海 陈景)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核心要义是跨界融合、连接一切、用户至上、体验为王。当互联网及大数据打破物理和思维的疆界,作为新型生产资料,创新性理念元素、结构、技术和基础成为国家战略行动和主流生活方式时,法治社会的观念、原则、制度、结构和行动必然被迫或主动发生革命性转变。
关键词:互联网+;法治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互联网时代的法治社会表征
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变革必然带来法治方式的变化,倡导法治建设由条块向整体推进,由重点领域向社会各方面铺开,充分实现法治功能的全局性、稳定性。
一是反映公民意愿,彰显民主自由。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说:“磨坊与封建主义相联系,蒸汽机与资本主义相联系……电子化通讯手段与信息社会相联系。”自媒体时代带来的传播变革,让虚拟社会间中的社会个体真正地成为了“信息的主人”——人们有了更多机会在信息的接收者、传播者和发布者之间自由切换。随着虚拟空间中社交网站、微博微信覆盖率不断提高,对于社会的个体而言,拥有一个能上网的智能终端,就拥有了大范围传播信息的可能,个体在社会上发声的机会也随之增加。促使着在立法上,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通过更广泛的征集社情民意,反映公民意志,符合公民利益,得到社会的尊重和遵从。在执法上,互联网+通过更为公开透明的“控权”机制来明确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限,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执法行为。在司法上,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接受接受程序安排,各类互联网应用的快速发展,民主监督、公民监督更具广泛性,保证民主权利的行使。
二是推崇法律至上,树立法治信仰。互联网+促进了中国社会个体的连接,并将这一连接的范围和程度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其直接体现就是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影响和推动:在社会生活层面,社会事务的计划性在增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仍存在,但公民对法治价值的认同度普遍增强,崇尚法律权威,法律方式成为公民处理问题的首选。在组织机构层面,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的活动形式得到全面改造,公共服务模式不断创新,社区自治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针对医疗救助、低保养老等规则的不完善,涉及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的事实,通过网络连接泛在、通信活动泛在、嵌入智能泛在、反馈控制泛在等,逐步构建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完备的法律规则。在社会意识方面,随着技术平台的变革,社会的思想观念也随之产生诸多变化,情大于法的观念正在消解,基于价值导向形成的社会共识,区分善恶、辨别是非、评判好坏、分析对错,尽管法律不是唯一的社会评价标准,却业已成为最主要的依据。
三是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基本人权。互联网+时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确认、分配权利和义务来保障基本人权,并以法治方式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划分。人们通过网络文本、在线语音、视频聊天和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信息沟通和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游戏、在线视频、在线音乐等途径享受社会的娱乐活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电子支付系统实现商业交易,享有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带来的便利。社会群体之间、阶层之间、区域之间逐步缩小的数字鸿沟不断地强化了社会的公民意识、自由意识和平等意识。正如尼葛洛庞蒂所言:“我看到同样的分权心态正逐渐弥漫于整个社会之中,这是由于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所致。传统的中央集权的生活观念将成为明日黄花”。政府为公民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以资源再分配来保证社会平稳,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平衡,彰显公平正义。
二、互联网背景下法治社会的机遇
第一,破除部门立法格局,提高立法质量。互联网开启了公众参与立法的新途径,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立法需求的调查和数据分析得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立法后评估,尤其是需要大量数据作为基础的立法效益评估,更是只有在互联网的平台上可以有效开展,互联网有助于实现法律冲突的智能化识别,通过大数据分析,避免法律冲突,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可以有效提高法律和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协调性。
第二,消除信息不对称,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长期以来,行政首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所谓“三拍决策”广受诟病,公众参与可以提高行政决策民主程度,但是如何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则是一个难题,需要借助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支撑以不断地改进政策制定过程和优化决策水平互联网为大数据的汇集提供可能,借助网络平台开展的听证会可以有效提高听证的效率和参与程度,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三,推动执法体制改革,形成社会共治。互联网有助于推动执法体制改革,形成政府和社会共治的格局。首先,有助于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充分利用公众举报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为行政机关较为准确地判断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规律,并作为配置执法力量的依据之一。其次,有助于消除部门割裂,促进协同治理。在政府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的基础上,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将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不同部门的执法信息汇总分析,全面反映各主体的守法状况,发挥部门监管的综合效果。再次,政府监管信息以及执法公示制度的应用,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的行政执法公示,社会公众可以更便捷了解执法信息,利用执法信息。最后,优化监管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政府建立的统一的执法信息平台可以将执法程序完全流程化、信息化,执法依据、证据、裁量基准、决定书等全部执法相关内容都可以一网囊括,执法全过程记录得以实现,并可以通过不同阶段行政程序的信息提示等设置,提高执法效果,减少直至消除程序违法现象。
第四,促进政务公开,利用政府数据。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数据开放,鼓励社会利用政府数据,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公共价值。一是深化主动公开,通过客户调查等方式,可以有效分析公开社会信息需求。二是拓展信息公开途径,政府也越来越多运用即时通信工具,社交媒体等开展政务信息服务,有效提高政府信息的到达率,促进政社互动。三是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和利用已经成为政府在互联网时代构建新型管理和服务模式的基础性支撑,是实现政府治理透明化、社会管理扁平化、公共服务多元化的创新型手段。
三、互联网视域下法治社会的实现路径
互联网时代法治社会建设,触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领法治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转变理念是根本
第一,突出开放包容。开放、平等是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协同和社会自组织的基础。政府要以更加开放的治理胸怀和视野,积极面对和发现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的问题和民意,善于将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联系起来,统筹分析、综合治理。首先,政府要简政放权,摒弃过去闭门造车式的权威管理模式,进一步尊重和鼓励社会基层自治。其次,在治理过程中,要更加尊重并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社会需求,充分保障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最后,要更加突出透明性、平等性和回应性,鼓励和保障多元化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回归,不断推动社会的民主转型。
第二,增强法治观念。互联网+时代,新的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对话形态正在不断涌现。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正面引导,鼓励和汇聚社会正能量,合理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政府要以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法律的强制约束作用,捍卫社会底线。在涉及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维权等关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加强对社会的普法教育,促进社会守法。要不断加强网络空间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网络空间的执法,依法打击危害社会安全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网络犯罪行为。
第三,强化创新思维。互联网时代的显著特征是创新,必须顺应科技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潮流,不断解放思想,通过推动治理的工具创新、方法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转型。首先,要注重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快建立“全面覆盖、联通共享、动态跟踪、功能齐全”的信息系统。其次,要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前沿技术的作用,改进社会调查、电子政务、决策评估、风险预警等方面工作的能力和实效。最后,要明确各自在法治社会进程中的角色和定位,鼓励和规范互联网时代新兴的市场部门、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在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领域的补充和替代作用。
(二)丰富方式是关键
第一,促进社会建设相关领域信息化与维护网络安全有机统一。法治社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信息的现代化,需要进一步发挥信息在促进基层建设、社会就业、社会事业、社会公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领域的改革。同时,网络安全是互联网时代社会发展的基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维护网络安全,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技术,加快构建社会安全防护体系,大力宣传和弘扬网络安全文化。
第二,扩大社会民主与加强社会监管有机统一。顺应互联网时代社会的民主趋势,尊重网民的舆论自由表达权和网络空间的行为自由权,鼓励并促进社会个体选择的多样性及多样化发展的需求。但是,鼓励社会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任由社会群体或个体走向非理性和极端化。自由应有界限,不能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伦理。社会应该“和而不同”,而不是默许社会濒临极化和断裂的边缘。因此,在促进和扩大社会民主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社会监管,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
第三,加强社会协同与增进社会自组织有机统一。加强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实现开放性协同治理,是应对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复杂性和系统性的必然需求;同时,增进社会自治组织的能力和效能,又是形成社会开放性法治局面的需要。因此,从整体与局部的辩证关系来看,一方面要加强社会协同,另一方面要不断发挥社会自治组织功能,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三)构建体系是保障
第一,创新社会协同的机制和体制。应该承认,法治社会在协同服务、协同建设、协同管理等方面,还缺乏完备的制度。因此,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要不断健全多元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完善体系结构。首先,应明确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中多元主体间的多元治理合作。其次,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规范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的舆论和行为,引导多元主体依法治理,保障多元主体治理协同的合法性、有序性和有效性。再次,要制订鼓励性政策,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进一步调解社会矛盾,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此外,要倡导和规范以网络动员形式进行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志愿活动。最后,要增进公益合作与社会协同,重视互联网企业对公共服务转型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加强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分享与互助。
第二,改进社会协商机制。从目前中国网络空间的协商发展状况来看,以权利救济为宗旨的网络民主尚处在初级阶段或萌芽时期,还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机制和体制。改进社会协商的机制应做到:首先,创新对话机制。要鼓励网络意见领袖走下网络,积极参与到现实社会治理的决策和过程中来。同时,要强化政府的“在线”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和信息渠道,增进与多元利益群体的沟通和了解,提高政府的关注度和公信力,达成更加广泛的社会共识。例如,可通过搭建公民参与网络问政、网络议政信息平台和构建相应的参与机制,增进社会的多元对话和协商。其次,不断改进和加强社会决策模式创新。要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诸如大数据等前沿信息技术在信息挖掘和数据分析方面的技术优势,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决策,综合专家论证和社会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最后,在制度上构建更加完备的利益协调机制。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的利益表达权,探索建立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的社会调解机制,强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当前,尤其要创新和规范以新媒体为平台和载体的调解协商渠道。
第三,完善社会监督与社会安全预警体系。要通过制度建设,推广和规范信息化公共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监督。首先,要在制度上保障信息公开,鼓励公众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举报,加大曝光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力度,提高治理的实效和治理的公信力。其次,要广泛听取网络舆论和社会意见,增进社会治理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再次,要整合社会公益力量,进一步加大对公共空间的监督力度,清除公共空间中的不良言论和非理性行为,坚决打击危害社会秩序的不法网络行为。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评估制度,大力应用云计算平台、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完善民主评估机制,客观分析、评估治理实效,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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