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谷荆门法律服务站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主办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邦伦文化 -> 理论研究
互联网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发表时间:2016-08-30 08:24:23  文章来源:  浏览:2361次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曾涛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使网络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面临严峻的挑战。实践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的现象颇多,因此,迫切需要确立和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
一、个人信息泄漏的成因
1、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参加“调查问卷”或抽奖活动,填写联系方式、收入情况、信用卡情况等内容,登录网站注册会员填写的个人信息等等。个人主动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商家,而商对个人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使用过程当中把个人信息泄露出去。
2、某些单位信息安全管理理念滞后。某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如电信公司、网站、银行、保险公司、房屋中介、某些政府部门、教育部门、房地产公司等,信息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技术措施不力,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个人信息有意或无意被泄露。
3、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出售给需要购买的人,通过建立挂马网站、发送垃圾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查询等方式,以各种“诱饵”,诱使受害人透露个人信息,通过病毒、木马和黑客攻击个人电脑或者网络服务器盗取个人电子账号、密码等等。
二、个人信息泄漏的危害
  个人信息泄露一般是指不愿意让外界知道的个人信息被外界知晓。个人信息一旦泄漏,轻则导致被骚扰、个人隐私被曝光,严重的会导个人经济利益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
1、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个人备受骚扰。个人信息泄露后,可能会不时接到广告短信和电话。比如经常收到某些商场打折广告,购房者经常收到房屋中介、装修公司的推销短信,购车者经常会接到推销保险的电话等等。
  2、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经济损失。当前,网上炒股、电子银行和网络购物已经越来越流行,个人电子账户增多。而网上交易具有多种安全风险,如果不注意容易导致个人电子账户等信息泄露,可能会引起经济损失。
  3、个人信息泄露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涉及到个人家庭、住址与收入等敏感信息的泄露,有可能导致损害个人安全的犯罪事件。有些小偷获得了他人的信息后,先拨打电话,确定家中是否有人,然后再进行盗窃。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沦为一些不法分子打击报复、绑架、敲诈、勒索、抢劫甚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作案的工具。
4、个人信息的泄露甚或威胁到国家安全。许多人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对于军人或者国家重要部门公务人员来说,一旦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情报机构获得,有可能从这些看似保密程度不高的信息中提取出重要的情报。据有关军情报专家说“一张士兵的工作照片,有可能从中看出一些绝密设备或军事设施的内部情况”。
三、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1、现行我国也有多项法律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对公民的隐私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且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文件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个人信息。
但是由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上的规定并不能彻底的解决好信息安全。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机构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与实施方法,促进各行各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利用、合理利用。立法机关应尽早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且基于其颁布相应配套的法律条例,以进一步将其具体化,保证其具有真正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地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2)完善其他相关保护制度。①完善社会诚信制度,给数亿网民独自建立一个诚信档案,将网民的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不良记录保存在诚信档案中,并对个人信息侵权者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阻止其继续侵权,比如取消个人信息侵权者享有的部分网络权利。②实行网络实名制。采用网络实名制以后,执法部门便可通过侵权行为确认个人信息侵权者的真实身份,继而能够准确有力地处罚个人信息侵权者,从而强有力地保障网民个人信息的安全。③加强弘扬传统美德的力度,树立自觉保护别人个人信息的道德观念,除此之外,还需加强道德的舆论监督,使个人信息侵权者迫于广大网民的舆论压力不得不停止其侵权行为。④政府对行业监管实施鼓励政策,由于监管信息数量巨大,监管费用巨大,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财政支持  
2、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个人在其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养成良好的个人信息管理习惯,控制好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首先,对互联网利用较多的人,需要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为重要的个人信息加密,计算机设置Windows和屏幕保护密码,在互联网浏览网页和注册账户时,不要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当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的网址时,输入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不时修改。其次,谨慎注意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那些可以匿名登录的网站要坚决匿名登录,不访问安全性不明的网站,不轻易加入各类社交网络,与来历不明的人共享信息。最后,尽量不要在qq空间、个人网站、论坛等上传发布个人重要信息。
3、采用技术手段。对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而言,堵住人为漏洞需要完善制度,而堵住技术本身的漏洞,最好使用技术。要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安全设备诸如防火墙、VPN、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认证系统等的性能,强化应用数据的存取和审计功能,确保系统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得到更加稳妥的安全技术防护。对于在互联网上遨游的个人而言,可以使用技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对个人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即使这些数据不小心被盗,也将是看不懂而无用的。
总之,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的风险极大地增加了。然而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的缺位,是导致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遭受肆无忌惮的侵害最根本的原因。
 


92
近回首页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互联网 时代 个人 信息 保护 责任编辑:lwh
上一篇:互联网工具在律师服务中的适用
下一篇: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模式法律..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图片主题

关于我们 | 邦伦论坛 | 请您留言 | 招贤纳士 | 注册协议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一路28号金象二期3栋一单元720
荆门律师网业务信箱:banglunls@163.com 电话:0724-2335866  邮政编码:448000   强烈建议使用IE7以上最佳浏览
空间域名提供:中国万网    技术服务:QQ358149964 Copyright@http://jingmen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301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