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谷荆门法律服务站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主办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邦伦文化 -> 理论研究
论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的确立
发表时间:2015-07-28 17:49:22  文章来源:  浏览:2594次

                                                                        许凤君
 
       摘要:“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国改革路线图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中亟待实现的一项宏伟目标。“法治”的基础就是法律,而要实现法治,就必须让法律成为社会公众心中至高无上的行为规则,让尊法、知法、守法、懂法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同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成为社会公众的共同信仰。而如何在社会公众心中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仰,无疑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必将面临的时代课题。
 
       关键词:法治    法律权威    法律信仰
 
      “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国改革路线图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终极目标。“法治”的基础就是法律,而要实现法治,就必须让法律成为社会公众心中至高无上的行为规则,让尊法、知法、守法、懂法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同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成为社会公众的共同信仰。而如何在社会公众心中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仰,无疑是我们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必将面临的时代课题。
       一、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的基本概念
       权威(authority),是指被社会公众笃信并自愿参照的标准,是对公众具有积极影响力的威望,是正当权力的象征。信仰(Belief; Conviction; Faith),是个人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或某人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长期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或榜样,并加以捍卫的意识行为。而所谓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律信仰则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含的伦理价值的充分认可,并自愿捍卫法律实施的意识形态。
       二、确立法律权威、法律信仰的意义
       邓少岭教授曾经说过:“民众知法、爱法、尚法,则法治兴;民众对法漠不关心、憎法、厌法、避法,则法治弛。”由此可见,法治的兴衰成败,最关键之处在于民众对法的态度,即能否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确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
我国的法治进程经历了漫长而又崎岖坎坷的道路。在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遵从的都是 “人治”的社会体制,过分强调君王的权威,将治国理想寄托在"圣人""明君"身上,生杀予夺均在君王一念之间。在“人治”这种社会体制之下,律法体现的都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民众不过是君王手中的玩偶,律法则是君王操纵玩偶的丝线。因此,“人治”这种社会体制很容易就衍生出了“独裁”、“专制”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性,制约了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随着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越来越迫切,“人治”越来越不被民众所接受,势必淘汰在历史的洪流之中。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一直在试图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之道,在吸取了封建主义的教训、继承了古代中国法制的优秀思想,并大量借鉴了西方的法治文明先进经验后,最终选择了法治之路。但因为受“人治”思想的严重束缚,对法治道路的探索经历了许多曲折和阻碍,甚至爆发了“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了我国法治建设,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重大损失。值得庆幸的是,先辈们并没有被法治建设之路上的一系列困难所打倒,反而是在克服重重困难之后,更加坚定了我们要走法治之路的决心: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1997年十五大上我国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即可看出,我们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形成了基本的法治体系,但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们的法治建设起步实在太晚,至今也不过十数年的时间,法治建设根基尚浅,要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我们任重而道远。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确立,正是为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是巩固我们所取得的法治建设成果的必要手段,毕竟没有在民众心中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所谓的法治也只会成为空中楼阁。
       三、如何确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法律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唯有历史积淀而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我国古代的管仲也曾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就是说,在治国理政框架下,法律只不过是一整套的系统条文、一系列制度规范,要想真正实现国家的良法善治,还必须有全体公民对法律的敬仰和遵守。
笔者认为,确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本质上是指社会公众自愿将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加以遵守,并主动与法律禁止行为和超出法律允许限度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形成自愿“尊法、守法、卫法”良好氛围的一种社会状态。要在民众心中确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立法层面。法治社会的法,必然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和价值需求,即需为良法,也唯有良法才能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出台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前,必须做好相应的民意调查,征询社会各界的广泛意见;拟定的法律条文也要做到用词精准、恰当,尽量少用“兜底条款”,这也是为了方便日后实践操作;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衔接问题,避免出现法律竞合时,各部门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情形,进而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无序状态;切忌“朝令夕改”,法律、法规不同于政策,政策具有很强的可调整性,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远不及法律法规深远,但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必然会对现有的社会秩序、生活状态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影响,“朝令夕改”必然对已形成的或者正在形成的秩序进行冲击,甚至可能瓦解,给执行带来难度,更遑论在民众心中形成权威和信仰;注重吸收专业人员加入立法队伍,法律的制定是一个十分复杂而精密的过程,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不仅可以加快制定过程,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也更加科学、严谨。
       第二,司法层面。1、提高司法透明度,让司法行为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例如现在很多法院都提倡到社区、到村委会去开庭,让老百姓能够更加方便、直观的见证庭审的过程,增加裁判的公信力。2、改革法院、检察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制度,明确审委会、检委会委员任职条件、责任追究机制和管理制度。有的法院、检察院将审委会、检委会委员的任职当作落实政治待遇的一种手段,大量根本没有业务实践经验甚至压根不懂业务的人充任委员,根本不能发挥审委会“定夺疑难、复杂案件”的职能;因为对“复杂案件、疑难案件”的定义不明,有的审委会、检委会成为干涉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独立裁判案件的工具,利用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到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目的,也有的案件承办人、合议庭为了推卸责任,将什么案件都提交审委会、检委会讨论;经审委会讨论之后所作的决定就是最终的裁判结果,但这个结果却不一定就是正确的,而因为没有关于审委会追责方面的规定,往往没有人为这个裁判结果买单。现行的审委会、检委会机制,已经不能成为保障司法公正性的有效手段,反而成为了阻碍司法公正的绊脚石,对审委会、检委会机制的改革可谓迫在眉睫。3、建立裁判文书承办人自行负责制。现在很多法院的裁判文书在正式发出之前,都需要至少经过承办人定稿、业务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三个环节,这种流程设定固然是为了保证裁判结果的专业性、公正性,但从实践操作来看,庭长、分管院长并未参与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在签发裁判文书时也鲜少对案件从程序到证据从头到尾进行实质审查,签发文书时,往往只是象征性的翻看一下就在审签栏写上了自己的名字,更有的庭长、分管院长因为与承办人对处理案件的意见不同,拒不签发,导致裁判文书迟迟无法下达,而不明真相的当事人往往因此对承办人表现出极大地不满,容易激化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裁判文书承办人自行负责制,谁的案件谁负责文书的制作、签发,出了问题也由承办人自行承担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案件快审快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承办人的责任心——你的案件如果裁判不公,所有后果将由你自行承担。
       第三,执法层面。1、注重执法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提高执法人员准入机制,毕竟在老百姓眼中,只要是在执法部门工作的人员,一言一行代表的就都是执法部门的形象,并没有所谓的正式和非正式、有编制和临时工的差别,而一名合格的执法工作人员,除了具有过硬的理论基础知识、高超的业务水平能力,还应当具有干练的处事能力和高洁的人格品性。2、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当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时效规定、程序规定,务必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公,违法必究”。3、注意采取合理、合法的执法方法,避免采取粗暴的执法方式,激化矛盾,注重引导群众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第四,普法层面。1、加大普法力度,尤其是对处理常见矛盾纠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要联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司法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多方单位,开展普法教育活动。2、开辟新的普法手法,避免枯燥的长篇大论,将复杂难懂的法律条文以浅显易懂、诙谐幽默的方式,例如微电影、歌谣、公益广告、漫画等,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等现下公众常用的媒体平台进行发布。3、强化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的发布者,主流媒体因为其受众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很容易就能够对公众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产生影响。当然,这对媒体从业人员的素养也是极大的考验。4、增强官方消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逻辑严密性。大众难免都有好奇心,在某一事件的官方消息尚未发布之前,大家难免出于好奇而引发对事件本身的各种猜测,这种时候官方如果能够更加快速的做出反应、对民众的疑问做出合理解释,民众并非不能接受。当然,不得不说,部分官方通告实在是让人不忍吐槽,对民众最为关心的何时、何地、何事、如何处理语焉不详,反而对哪些领导出面了进行大量阐述,如此一来,反而起了反效果——都什么时候了还关心哪些领导来了、哪些领导说了什么话?!确定这些领导不是来作秀的吗?!
       四、结语
       确立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是我们法治化进程中必须面临的课题。法律只有赢得了社会公众普遍的心理认同,形成威慑力,树立法律权威,形成法律信仰,尊法、守法、卫法才会化作公众的内心自觉,公众才能从深层情感上接受法律,主动拒绝外来力量和不良因素的干扰,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我们的法治梦、中国梦才能更快实现。
 
 
 
 
参考文献:
王欣:《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法制与社会》2011年20期
马一德:《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学习时报》2013年12月30日
谭建陵:《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本质及其关系研究》
 
 
 
 
 
 
作者:许凤君,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97894149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一路28号金象广场二期三栋一单元720室


94
近回首页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法律 权威 信仰 确立 责任编辑:lwh
上一篇:各类主体在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中的..
下一篇:提高全民普法的实效性研究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图片主题

关于我们 | 邦伦论坛 | 请您留言 | 招贤纳士 | 注册协议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一路28号金象二期3栋一单元720
荆门律师网业务信箱:banglunls@163.com 电话:0724-2335866  邮政编码:448000   强烈建议使用IE7以上最佳浏览
空间域名提供:中国万网    技术服务:QQ358149964 Copyright@http://jingmen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301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