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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思索
发表时间:2015-03-12 09:57:14  文章来源:  浏览:2251次

                                                                          陈景
摘要: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两者之间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当前,迫切需要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法官 律师 良性互动
法官与律师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践行者,同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如何构建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基础,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
一、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特别部分法官与律师存在称兄道弟、交往过密、打成一片的情况,甚至出现 “权钱交易”的情况。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乏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建立起日常化、制度化的法官与律师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多数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会议形式进行会商,没有具体的执行组织或者机构,也没有有效的责任落实和追究方式。二是“重监督、轻交流”倾向明显。多年来,法院内部从上至下一直强调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和“防火墙”,强调“物理隔离”,两者“互相防范”、“互存敌意”。三是律师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全面尊重与保障。律师庭审发言权利得不到保障,代理意见得不到足够重视。另外了解案件进度难,约见法官难,以至于部分律师对促进案结事了缺乏主动性。四是法官和律师相互监督不到位。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只重视内部的监督管理,忽视相互监督的制度建设。律师出于自身执业的考虑,往往只对裁判结果或者审判程序进行投诉,很少对法官个人投诉。此外,法官与律师非正常接触现象仍然存在。很多律师与法官之间本身就是同学、朋友甚至是亲属,双方的“潜规则”往往披上温情面纱。
二、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相关原因分析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但目前二者的良性互动还不够,迫切需要构建规范、健康、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
一是立法存在漏洞。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少律师为打赢官司,追求成本低、效益大,不惜充当“腐败掮客”,为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钱交易穿针引线。信息不对称。法院内部指导意见众多,又没有对外公开,造成律师在适用法律上对法官有依赖。回避制度存在盲区,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没有规定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处在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二是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诉讼制度多年来重实体轻程序和法官超职权主义的影响,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被忽视。另外,我国法官法、律师法等对法官与律师应受惩戒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得不到很好执行。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缺失。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职业团体作为法官、律师管理协调和沟通交流的脐带,未能够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和共同思维框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缺乏共同的职业伦理和价值观,法律语言、思维方式各异,沟通和交流困难重重。四是身份与经济的反差造成心理失衡。法官虽然受人尊重,社会地位高,投入的劳动远远超出律师,但收入却远远低于律师,“同工”不能“同酬”,导致一些法官心态失衡,产生权力寻租心态,两个职业之间形成“互轻”的关系。五是社会外部环境影响。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案件高发,法官、律师在面对案件剧增的同时,还处于各种关系、利益的渗透、诱惑中,对法官与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极大的考验。加之我国司法权威不高,很多老百姓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容易使人误入歧途。
三、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破解的难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在当前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沟通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借鉴新疆法官与律师会商模式,建议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双方的组织、协调作用,就双方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法官与律师交流合作、相互监督的各项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联合培训制度。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培训机构可以联合举办培训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适用、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本地区多发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统一裁判尺度。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每年应合作确定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的主题,定期组织法官与律师就共同关心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进行共同探讨研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沟通交流制度。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和媒体聚焦的事件和案件时,法院应及时与律师协会沟通,交换相互的认识和态度,统一司法标准,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相互提升职业尊荣。加强便民建设,方便律师诉讼。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设立材料收转中心,规范材料收转,提高律师来法院的办事效率,以及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制度,解决律师申请执行不能提供生效证明的问题。切实加强审判公开和律师执业公开,保障信息对称。加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另外,积极推行律师执业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开律师的个人信息,完善律师的服务质量标准、收费制度、财务制度、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投诉惩戒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扎实改进法官和律师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到彼此尊重。注重司法礼仪,不断提高律师的司法礼遇。法院要简化对律师的安检措施,律师人身和开庭用品无需安检;要设立专门的律师休息室和更衣室,公布法官和书记员的办公电话,解决律师联系法官或书记员难的问题;要落实公开约见制度,切实解决“见法官难”的问题。
三是个案中加强支持与配合。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法院对案件裁判和纠纷解决,要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庭审中要记录好律师的辩护意见,合议时要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要对是否支持律师的主张予以说明。律师要积极举证、质证和及时陈述处理意见,配合法院做好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建立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借鉴部分法院的做法,开展委托调查取证制度。律师持由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可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加大律师参与调解和息诉罢访力度,共同实现案结事了。律管部门应将律师调解率纳入考核范围,对于积极参与诉讼调解、调解成功率高的律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执业考核指标及评选优秀律师重要依据。
四是完善相互监督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律师违规违法诉讼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诉讼律师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法律服务,对其供职的事务所也要进行必要的处罚,承担一定的责任。对违法诉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可借鉴交警对违章司机的扣分法,对其执业证照进行公开扣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列入征信系统。通过相互测评、相互举报、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违纪违法行为相互通报等制度,构建相互监督机制。此外,扩大法官主动回避范围。将法官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列入法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对外公示,接受监督。探索建立任前审查制度。借鉴重庆、上海经验,在任命、遴选法官、律师时,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其直系亲属是否从事律师、法官职业,如存在上述情况,则不予任命或“单方退出”,确保廉洁司法。
五是规范业外活动。针对当前没有规定规范法官与律师业外活动,建议制定法官与律师业外行为规范。参照香港《法官行为指引》,对双方各自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礼仪、自律等作出一般规定,重点对法官与律师共同参与的与诉讼无关的活动加以规范。具体来说,对共同参加政治活动、商业活动、体育活动、社会团体、业务培训、法律服务、宴会、娱乐、旅游、聚会等进行规定,明确哪些是适当、可为的,哪些是不当或应禁止的,按照“既适度参与,又不能交往过密”的原则,引导法官与律师在业外建立一种适当的、不存偏见的、自律互重的良性关系,建立正常、适度、自律的业外交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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