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谷荆门法律服务站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主办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邦伦案例
上班8天即受伤,认定工伤或赔偿
发表时间:2013-10-10 16:10:01  文章来源:  浏览:5313次

        男子张某到一石灰厂上班,上班8天,就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张某后与石灰厂为工伤赔偿协商未果,对簿公堂。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石灰厂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万余元,并为其办理、补缴社会保险4000余元。
        2010年12月28日,家住东宝区的张某在该区一石灰厂找到一份电焊维修的工作。2011年1月5日,张某在维修碎石机时,碎石机皮带突然启动,导致张某从转动的皮带上滚落至地受伤。事发后,张某被同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3天,除去自己支付的医疗费1100余元,其余部分已由石灰厂支付。经鉴定,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因工伤致残程度为8级。之后,张某因工伤赔偿与石灰厂发生纠纷,张某将石灰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石灰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再工作,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时间应计算至张某停工留薪期满。根据张某伤情,酌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经审核,张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攻击10余万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共计4000余元。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118
近回首页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上班 受伤 认定 工伤 赔偿 责任编辑:lwh
上一篇:转载《楚天法制》:浅析医疗事故..
下一篇:为争遗产,兄弟姐妹上法庭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图片主题

关于我们 | 邦伦论坛 | 请您留言 | 招贤纳士 | 注册协议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一路28号金象二期3栋一单元720
荆门律师网业务信箱:banglunls@163.com 电话:0724-2335866  邮政编码:448000   强烈建议使用IE7以上最佳浏览
空间域名提供:中国万网    技术服务:QQ358149964 Copyright@http://jingmen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301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