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谷荆门法律服务站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主办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邦伦案例
王春律师:到底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发表时间:2013-08-26 15:33:16  文章来源: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浏览:2476次

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王春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初,忙完农活的卢某涛中午回到家,看见15岁读初中二年级的儿子钟某三门学科不及格的成绩单,在责怪钟某且与钟某发生争执后打了钟某两耳光,卢某涛在和钟某吃完午饭后去午睡,钟某一人在家看电视,钟某对卢某涛打其两耳光怀恨在心,见卢某涛熟睡后,钟某找到一铁锤对卢某涛太阳穴连击两次,致卢某涛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将钟某抓获,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一审辨论焦点:钟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意见:本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对钟某发表一审辩护意见: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4年。
    一审判决后,钟某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王春律师担任钟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就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错误 。被告的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1.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被告人在主观上只有伤害其母亲的故意,没有杀害其母亲的故意。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的庭审中均陈述都只是想把其母亲打晕,没有杀死其母亲的故意。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实施了用锤子打击其母亲太阳穴的行为,虽然太阳穴是足以让人死亡的打击部分,但也是整个身体部分最快速让人晕倒的部分,而被告人选择打击太阳穴将其母亲打晕便合乎情理和常规,故被告人打击太阳穴的行为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害了其母亲的行为。
    再次,作案现场有血迹也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的是杀人行为。作案现场有无血迹和血迹的多与少都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最后,被告人在打击其母亲后害怕被发现关上作案现场的屋门且没有对其母亲实施抢救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的是故意杀人行为。
    依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必须要达到确然性的证明标准,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现在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却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被告人只有打晕其母亲伤害其母亲的故意却没有杀害其母亲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的是伤害行为而不是杀人行为。从犯罪的客体上看,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不是其母亲的生命权,而只是其健康权。依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最主要的区别的犯罪人主观的心理态度,凡只是具有伤害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均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对其母亲用锤子只是实施了两次打击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打击其母亲三次错误。
荆门市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中鉴定死者有三处伤,但此三处伤并不就证明被告人对死者实施了三次打击行为,因为完全有可能被告人的一次打击行为导致死者遭受两处伤,所以一审法院仅凭死者三处伤即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三次打击行为不准确。
    (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量刑畸重。
    1、被告人有以下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a、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5周岁,依照《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有如下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a、本案有其特殊性。本案的死者是被告的母亲,被告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致其在不满15岁就失去母亲,被告人其实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作为被告人母亲的死者,其也会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本案因其特殊性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b、被告人故意伤害其母亲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被告人只是想把其母亲打晕,没有故意杀死其母亲的意愿。虽然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对于受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被告人只是过失。
    c、受害人教育被告人的方式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被告人成绩没考好,作为受害人的母亲没有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而是对其打了两耳光,两耳光打在已15岁的被告人脸上,伤害了被告人的自尊,激发了被告人的怨气,受害人在教育被告人中有一定的过错。
    d 、被告人只是个不满15岁的未成年人,心理上还没有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且法律意识淡薄。如果被告人已经长大懂事,心理上已经成熟,法律意识强一点。本案也就不会发生。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的年幼无知、不懂法有关。
    e、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f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理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法院判决,重新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王春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二审法院以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8年。
    【经验教训】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但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在一审、二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却作出了激烈辨论,一审法院对本案判决甚为慎重,在经过审委会研究讨论后,最终对本案作出故意杀人罪的判决结果,但本律师却坚持认为本案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作为辩护律师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必须要全面、透彻、融会贯通地理解法律,否则会输给法律,让能赢的官司败诉。  

        (备注:为保护当事人权益,本文对有关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均做了技术处理)


91
近回首页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到底 故意杀人罪 还是 故意伤害罪 责任编辑:zxt
上一篇:王春律师:李某有否构成故意杀人..
下一篇:陈景律师:幼儿课间游戏摔伤 学校..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图片主题

关于我们 | 邦伦论坛 | 请您留言 | 招贤纳士 | 注册协议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一路28号金象二期3栋一单元720
荆门律师网业务信箱:banglunls@163.com 电话:0724-2335866  邮政编码:448000   强烈建议使用IE7以上最佳浏览
空间域名提供:中国万网    技术服务:QQ358149964 Copyright@http://jingmen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3010690号